引言
2022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被告李华某、钟马某共同偿还原告马某80万元借款,并按阶段性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聚焦民间借贷利息调整的合法性及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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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2月,李华某因经营需要与钟马某共同向原告马某借款80万元,钟马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协商降至1.5%。李华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此后未再履约。马某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80万元、利息19.2万元(按1.5%计算)及抵押权优先受偿。法院审理后,支持马某部分诉求,利息计算分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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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1. 利息能否按1.5%持续计算至清偿日;
2. 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及优先受偿范围。
**法院认定:**
1. **利息计算**:双方协商将利率从2%降至1.5%,法院认可该约定有效性。但根据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后利息上限调整为LPR四倍,故2020年5月至8月按1.5%计付,此后按LPR四倍计算;
2. **抵押权效力**:钟马某以房产抵押并完成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马某对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华某、钟马某偿还80万元借款及分段利息,马某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6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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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LPR四倍。本案中,双方协商降低利率的行为合法有效,但法院对超过司法解释规定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抵押权的设立需符合《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本案房产抵押登记完备,优先受偿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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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 **对原告的肯定:**
• 通过银行转账、借条、抵押登记等完善证据链,保障债权;
• 主动调整利率时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口头约定争议。
2. **需改进之处:**
• 利息约定需符合司法解释上限,避免过高利息被法院调整;
• 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 抵押物价值波动时,定期评估以确保担保充足性。
3. **对借款人的建议:**
• 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
• 若需调整利率,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并保留证据;
•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风险,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