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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律师:广州某投资公司未结算机电改造工程款327万余元及利息

时间:2026-09-15 11:02:21 点击:1

引言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发包方因长期未完成结算并拖欠工程款,被法院判令支付进度款、签证费用及相应利息,并确认承包方在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东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广州)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2019年12月签订了花都区某花园三期商业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机电改造工程,合同暂定总价887万余元。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验收合格,同年9月移交物业公司接管。然而,某乙公司在支付了444万余元工程款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也未配合完成竣工结算。某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27万余元(含进度款309万余元及签证费用18万余元)、利息,并确认其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的优先受偿权。庭审中,双方对已付工程款金额、签证费用无异议,但对签证费的支付条件、付款利息起算点以及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存在分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某甲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应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某乙公司逾期未付构成违约;签证费用某乙公司已同意结算,应一并支付;利息应自应付之日或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其作为分包人依法对施工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则辩称,某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严重逾期,导致无法完成结算;签证费用不应作为进度款在本案中支付,双方可待竣工结算时一并处理;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某甲公司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案涉机电改造工程属于附属设施,不宜折价拍卖,某甲公司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工程款,在结算未完成但双方对合同价款无异议的情况下,确认以合同价款的85%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某乙公司应支付309万余元。签证费用因双方对金额无异议且某甲公司已提请结算,符合随时履行的规定,某乙公司应支付18万余元。关于利息,某乙公司未依约在2020年1月27日前支付进度款,应自该日起承担利息;签证费利息自某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日(2024年3月5日)起算。关于优先受偿权,某甲公司作为分包人,在18个月法定期限内主张,案涉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性质,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1065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某置业(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78797.85元及利息(以3092796.0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86001.84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确认原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街某花园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278797.8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承包方、分包方):

①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催款记录:如发包方怠于结算或付款,应通过书面函件、邮件或诉讼立案等方式固定催收证据,这不仅影响利息起算时间,更关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一旦超出18个月除斥期间,该法定优先权将丧失。

②规范过程管理,确保资料齐备:按照合同约定节点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并要求对方书面签收。暂不论工程最终结算价多少,只要满足验收合格等付款节点条件,即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进度款,不必被动等待最终结算。

③善用发票作为履约手段而非付款前提:本案表明,合同中“先票后款”的约定若无“见票付款”的明确拒绝权条款,发包方不能以此抗辩付款义务。但为避免税务风险与诉讼风险,承包方可在诉讼中承诺当庭或在付款时开具发票。

✅对于债务人(发包方、业主方):

①明确约定付款的完整前提条件:若希望以“先票后款”对抗付款请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发包方有权在收到合规发票前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构成违约”,否则难以阻却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

②签证变更需同步签认费用归属与支付节奏:对于合同外签证费用的支付,不应仅确认单价和工程量,还应明确该费用是随进度款支付还是待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避免陷入本案中被随时要求履行的被动境地。

③积极行使结算抗辩权: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严重滞后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方不应消极对待,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出缺陷并限期补正,避免因沉默而被推定为怠于履行协助结算义务,进而导致法院直接参照合同暂定价作出对己方不利的判决。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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