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首页 >>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花都区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广州某公司对结算单未提异议视为认可需付26777元

时间:2026-09-12 09:54:55 点击:1

引言

本案中,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发送结算单,发包方未明确否认且多次付款,最终被法院认定以行为认可结算金额,需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郑某与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就多个项目签订承揽协议,约定由郑某进行地坪漆等施工。2023年3月24日,郑某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发送结算单,载明五个项目总施工款74030元,扣除已收款后尚余49030元。某公司收到结算单后,又分六次向郑某支付22253元。某公司确认除小工匠项目外其他四个项目款项无异议,但主张小工匠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另请第三方施工,故该项目款项17926元不应支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施工费26777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郑某主张其已完成小工匠项目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于2023年3月24日发送结算单后某公司多次付款应视为对结算金额的认可,某公司从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某公司辩称小工匠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郑某无法返修后自行退场,导致其另找他人施工返修,双方未完成结算,仅确认尚欠4109元,且发送结算单不代表确认欠款金额。

法院认定:

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郑某完工后曾就质量问题沟通或要求返工,在与法定代表人肖某、股东梁某的微信沟通中亦未提及质量问题。郑某于2023年3月24日发送结算单后,肖某未明确表示不认可,梁某回复可以安排付款,其后双方分六次付款,应视为以行为对结算单予以认可。关于业主结算后付款的约定,因期限不明确,郑某可随时请求某公司履行。郑某与某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某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属不同法律关系,某公司未收到业主款项不构成不付款的正当抗辩事由。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款项26777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承揽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施工方:

①及时发送书面结算单并留痕:完工后应尽快向发包方发送载明各项工程明细的结算单,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发出,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避免口头结算导致举证困难。

②关注对方付款行为的意义:本案核心在于发包方在收到结算单后多次付款未提异议,被法院视为以行为认可结算金额。若对方在结算单发出后有付款行为,应及时保存转账记录,可作为证明双方已就结算金额达成合意的关键证据。

③验收环节做好证据保全:施工完毕后应要求发包方签署书面验收单并拍照留存。若发包方拒绝签署,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自行固定工程完工状态,避免出现本案中验收单未留存的情况。

✅对于发包方:

①对结算单有异议须及时书面回复:收到施工方结算单后,如对金额、质量等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切勿仅以“内部核对”为由搁置,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认。本案中某公司仅回复“财务核对”却未后续反馈异议,构成不利认定。

②主张质量问题须即时取证并告知:若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第一时间通知施工方返修,并以拍照、录像、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方式固定质量缺陷证据,同时保留要求返工的沟通记录,否则事后主张质量问题的抗辩难以被法院采信。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商务大厦9楼

Copyright © 2024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