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济合同

首页 >> 经典案例 >> 租赁经济合同

花都律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产权证办理责任的认定

时间:2025-02-21 15:07:03 点击:89

引言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产权证办理的责任归属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在开发商注销或变更后,如何确定协助办理产权证的责任主体。

案情回顾

1996年12月7日,原告骆某垣与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售购协议书》,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89号某号房,房屋总价为120731.25元。骆某垣分别于1996年12月7日支付10万元、1997年2月4日支付1万元、1997年12月11日支付10731.25元,共计支付房款120731.25元,并于1997年12月11日收楼。

1996年3月8日,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与对某经济贸易公司签订《合作兴建综合楼协议书》,约定由对某经济贸易公司提供土地,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负责建设,三层以上房屋归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所有。2010年,涉案房产完成大确权,权属登记在对某经济贸易公司名下。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8月1日注销,其债权债务转入福祥公司。

骆某垣因开发商未协助办理产权证,诉至法院,要求对某经济贸易公司、花某房地产经济发展总公司、福祥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证。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助办理产权证的责任主体**:骆某垣主张对某经济贸易公司、花某房地产经济发展总公司、福祥公司应协助办理产权证。对某经济贸易公司辩称,根据其与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的协议,产权证应由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办理,其不应承担责任。花某房地产经济发展总公司称其已破产,不清楚相关情况。福祥公司则认为,产权证应由对某经济贸易公司协助办理。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垣已付清房款,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售方应协助办理产权证。因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已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福祥公司承接,对某经济贸易公司作为合作方,亦有协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对某经济贸易公司和福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骆某垣办理产权证。

法律分析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协助办理产权证的责任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本案中,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售方,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证。因花某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已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福祥公司承接,对某经济贸易公司作为合作方,亦有协助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尊重及对实际履行能力的考量。

律师提醒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应明确约定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及时间节点,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本案中,骆某垣在开发商未协助办理产权证时,及时收集并提交了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证明等关键证据,为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持,值得肯定。

对于开发商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因内部协议导致责任推诿。若开发商注销或变更,应提前通知购房者,并明确承接方的责任。

此外,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关注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及产权证办理进度,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于华为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2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