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聂某是东莞市某小区的业主,拥有该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的475号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20年9月,聂某想在自己的车位上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向某物业公司要求出具同意证明。某物业公司拒绝出具,称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还要全体业主表决。聂某不服,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出具同意证明。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协助业主安装充电设施。业主利用共有部分安装充电桩,是其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只要不违法或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应视为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出具同意证明,并不代表充电桩就能安装,还要看供电公司等部门的后续审核。所以,物业公司的拒绝理由站不住脚。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证明。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了便利,有利于解决充电桩安装的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