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参与的特大销售假冒名表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等情节,最终被判处缓刑,避免了实刑。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起,揭阳籍的被告人林某锋在广州白云区石井街某档口负责看管店铺,在客户挑选假冒手表后,按照同案人指示进行售卖或远程快递发货。2024年11月22日,警方在该档口抓获林某锋,当场查获假冒“R开头品牌”、“C开头品牌”、“A开头品牌”等8个知名品牌手表共计75只及证书一批。经鉴定,上述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高达511万余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林某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511万余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辩护人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实质损害、悔罪诚恳等意见,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
公诉机关指控:
一致,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惟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危险。
判决结果((2025)粤0105刑初857号):
被告人林某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假冒手表、证书及手机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未成年人身份锁定:精准核实被告人出生日期,犯罪时任何一天未满十八周岁,均须明确提出并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不可忽视的法定从宽情节。
②从犯地位切割:对于仅负责看档、发货、收款的底层人员,应当积极梳理其受招募、领固定工资、不参与分红、无决策权的证据,全力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
③认罪与退赃同步:引导当事人稳定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或预缴罚金,这是争取缓刑或大幅减轻处罚的务实举措。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