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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花都区钟某出借银行卡涉流水千万,判一年二个月

时间:2026-07-16 12:00:39 点击:1

引言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非法转账,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背后,实则是沉重的刑事代价。广州花都区一男子因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涉案流水高达千万余元,最终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被告人钟某杭与同案人在广州市花都区密谋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出借用于接收转账,短短几天内该账户汇入汇出金额达1000万余元,钟某杭非法获利5000余元。银行卡被冻结后,钟某杭并未收手,于2022年1月再次介绍同案人张某健,在花都区某路x号附近出借银行卡给上家使用,该账户在数日内汇入汇出金额达390余万元,其中包含四名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42095元。钟某杭通过截留部分好处费的方式,前后共非法获利约8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钟某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共2张,涉案银行卡汇入和汇出金额分别共计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8000元,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辩护人同意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钟某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钟某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2024)粤0114刑初132号):

一、被告人钟某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退缴的赃款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及时退赃退赔: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尽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这不仅体现悔罪态度,更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判决书显示,退赃8000元已被作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的考量因素。

②争取认罪认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获得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快办理的双重效果。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相对确定的量刑预期。

③善用坦白情节:到案后应如实、稳定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争取认定坦白。本案中,坦白是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从轻处罚的关键法定情节之一,对最终刑期起着重要作用。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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