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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越秀区刘某销售假冒品牌球衣价值4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时间:2026-07-14 12:47:39 点击:1

引言

刘某霖在广州市越秀区租赁仓库,通过线上渠道销售假冒多个知名运动品牌的球衣,现场查获未销售货值高达46万余元,最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实刑。本文结合判决书,解析此类案件的核心风险与辩护要点。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起,刘某霖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和QQ持续销售假冒N开头品牌、a开头品牌及P开头品牌的球衣,并在广州市越秀区某路某号某房设立仓储窝点。2021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前述品牌球衣共计20485件及作案手机2台。经审计与价格认定,刘某霖通过微信已销售的假冒球衣金额达39488元,现场缴获的未销售假冒球衣货值金额累计462542.45元。2024年1月4日,刘某霖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家属缴纳了30000元代管款。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霖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提出其他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霖的销售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刘某霖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能主动投案且后续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刘某霖的部分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款项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2024)粤0104刑初359号):

一、被告人刘某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假冒注册商标的球衣共20485件,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泉孚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精准区分已销售与未销售金额: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已销售金额影响量刑,但未销售货值金额的认定更为关键。若未销售部分占比较大,应重点围绕犯罪未遂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展开辩护,尤其在货值计算方式、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合理性上寻求突破。

②把握投案后供述节点的细节辩护:主动投案不等于必然构成自首,投案后首次供述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至关重要。辩护时应重点审查到案经过及首次讯问笔录的时间线与内容,若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或因缺乏关键证据而未能详细供述,需向法庭阐明其后续如实供述的主动性,争取将此情节转化为酌定从轻的量刑考量。

③以退赃退赔撬动实刑刑期优化:本案被告人刘某霖在审理阶段主动缴纳代管款用以充抵罚金,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在无法全额覆盖非法获利的情况下,即使只能部分退缴,也应积极向法院展示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与弥补社会损害的意愿,这往往能为争取较轻的实刑刑期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低量刑创造有利条件。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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