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花都区一男子因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查,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66.2mg/100ml,最终被判拘役缓刑。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日晚上10点19分左右,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花都区某条主干道(判决书中地点为X284线,约6公里835米处,靠近金狮大道东附近)设卡查车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形迹可疑。经现场初步检测及后续调查,该男子为唐某(1988年生,四川射洪人),其在未取得E类机动车驾驶证(即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该摩托车上路。
随后,交警对其进行呼气检测并抽血送检,鉴定结果显示,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6.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2023年7月2日,唐某被依法羁押,但次日即被取保候审。
该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争议焦点及判决
????控辩双方主要观点
公诉机关(花都区检察院)认为:
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E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6.2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时,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即“坦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 检察院据此建议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唐某: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缴
????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律师提醒
针对同类醉驾案件,广州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就同类案件,建议考虑如下常见辩护方案:
✅1. 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本案中,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举动至关重要,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包括降低拘役时间、提高缓刑概率、减少罚金等。
???? 律师建议:一旦涉及醉驾被查,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判断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避免因情绪或法律认知不足错失从宽机会。
✅2. 强调坦白情节,争取法院认可
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法定坦白情节。虽然“坦白”在醉驾类案件中较为常见,但仍为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 律师策略:在会见当事人时,律师会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指导其如何配合警方调查,避免因言辞不当转化为“拒不认罪”或“态度恶劣”。
✅3. 精准量刑协商,控制刑罚幅度
本案中,检察院提出“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
???? 律师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通过与公诉人沟通,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如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事故、是否有前科等),争取更优量刑建议。
✅4. 提醒:无证+醉驾+摩托车,风险倍增
本案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唐某不仅醉驾,还涉及无证驾驶与驾驶无牌摩托车,虽这两点不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被考量。
???? 律师提醒:广州各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查处力度大,切勿心存侥幸,以免酿成大错。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