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花都区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典型判决:曾某因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诈骗资金28.8万元,最终获刑两年。
1️⃣ 时间线:
???? 2022年3月底至4月:被告人曾某多次将本人工商银行卡(尾号XX66/XX71) 提供给同案人“王某3”,并协助登录网银验证转移资金。
???? 2022年4月19日:
✅ 被害人王某1、严某、周某被诈骗资金78,160元流入曾某账户;
✅ 曾某介绍黄某提供农业银行卡(尾号6275)给“王某3”,其亲赴现场协助刷脸验证,当日王某2、段某等6人被骗资金210,188.21元转入黄某账户。
???? 2022年6月29日:曾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2️⃣ 关键地点:
???? 资金转移操作发生于花都区花东镇;
???? 投案地点为花东派出所。
✅控辩双方核心主张
公诉机关:
指控曾某转移资金总额288,348.21元(78160元+210188.21元),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
主张曾某系从犯,且经传唤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强调其因法律意识淡薄涉案,愿退赃退赔,请求适用缓刑。
花都区法院认定结果
1️⃣ 罪名成立:
→ 转移资金28.8万元远超10万元门槛,构成情节严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2️⃣ 量刑依据:
→ 从犯: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刑法》第27条);
→ 自首: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刑法》第67条);
→ 认罪认罚:当庭悔罪(《刑诉法》第15条);
3️⃣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
→ 扣除先行羁押36日,刑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止;
→ 作案工具手机1台没收
????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1️⃣ 根据《刑法》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情节严重者处3-7年有期徒刑。
2️⃣ 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3条: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情节严重”。
3️⃣ 减轻处罚依据:
→ 《刑法》第27条(从犯减轻处罚);
→ 《刑法》第67条(自首从轻处罚);
→ 《刑诉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建议同类案件采取以下常见辩护方案:
1️⃣ 金额精准抗辩
→ 逐笔核查流水:主张与诈骗无直接关联的转账(如正常交易)应扣除;
→ 举证低收益:用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分赃远低于涉案金额,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2️⃣ 缓刑关键动作
→ 退赃:如果控方证据确凿,可以积极与检察官沟通退赔;
3️⃣ 技术性辩护组合拳
→ 两手准备:
???? 辩护人应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例如:主张被告人对资金性质不知情,否定“明知”要件)。
???? 同时,被告人如果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也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与检方沟通认罪认罚,争取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