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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花都区被告某丙公司因电线货款争议,被判支付105万余元

时间:2026-10-24 07:43:54 点击:1

引言

本案系一起因电缆电线经销合作引发的民事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买方以卖方曾被刑事追诉为由拒付货款,最终法院认定卖方虽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因案涉货物与刑事案件所涉产品不同,判决买方仍需支付货款1057542.02元及利息。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简称某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某丙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品牌经销商,在广州市增城区经销某乙公司生产的线缆产品。2021年1月,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乙向某乙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铺货款60万元。此后双方继续交易,但就2021年6月份的供货金额产生争议。某丙公司以某乙公司相关人员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定罪为由,主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未果,某乙公司遂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蔡某甲、蔡某乙两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原告诉称:某乙公司诉称某丙公司尚欠铺货款60万元及2021年6月份交易货款493058.27元,合计欠款1375472.94元,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辩方意见:

某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在经销期内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无法按期交付合格产品,构成严重违约,且某乙公司相关股东和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追诉,案涉货物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某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同时,某丙公司认为某乙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缺乏事实依据,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某丙公司确认欠付铺货款600000元。关于2021年6月份货款,法院根据销售单、送货单及微信群聊记录等证据,逐笔核对应收货款为457542.02元,合计应付1057542.02元。关于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

某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电线与刑事案件中的伪劣电缆存在关联,且某乙公司已超出合理质量异议期限,故不予支持其质量抗辩及鉴定申请。关于股东责任,因蔡某甲2024年2月才成为股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混同,驳回了要求股东连带担责的诉请。

判决结果((2024)粤0114民初13039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7542.02元及逾期利息(以1057542.0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 买方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须自行举证。本案被告仅以卖方曾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拒付,却未能证明案涉货物与刑事案件所涉产品存在关联,法院未予支持。实务中,“货物有质量问题”不能只口头主张,须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并固定证据,否则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自行承担。

② 及时、逐笔对账是货款追索的关键。法院正是依据销售单、送货单、微信群聊记录逐笔核定欠款金额。卖方务必保留每一次交货的对账凭证,买方收货时也应签收确认,避免事后就金额扯皮。

③ 超出合理质量异议期限的货物,视为质量合格。收货后应及时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尽快书面提出,拖延怠于异议可能导致丧失质量抗辩权。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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