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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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未拉手刹溜车撞伤电动车骑手致七级伤残全责,判赔68.4万余元

时间:2026-09-29 08:28:39 点击:0

引言

本案中,一辆重型运输车因司机未拉好手刹导致车辆溜车,连续撞击两辆电动车,造成一名电动车骑手多发性骨盆骨折、肠梗阻等严重损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合计68.4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2日19时56分许,被告X某祥将重型运输车牵引挂车停放在花都区某路东侧路边时,因未拉好手刹,车辆沿某路由南往北溜车至西侧路面,先后与余某明、曾某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莲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某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莲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广州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华县某医院、某大学湘x二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140天,出院诊断为多发性骨盆骨折、右髋关节脱位、肋骨骨折、肠梗阻等。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莲的残疾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七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一项。曾某莲的医疗费自付部分为146241.32元,被告某财险深圳分公司垫付了63000元。肇事重型运输车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曾某莲主张其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520天,要求赔偿误工费112666元;被告某财险深圳分公司认为根据银行流水核算原告平均工资为4940元/月,误工期应为220天,且原告已获得的工伤赔偿中应包含误工费,不应再支持或应予以扣减。

法院认定:

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在主张的误工期内无工资收入,根据事故发生前银行流水核算其平均工资为4940.05元/月。关于误工期,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持续误工至定残前一天,误工期应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最后一次出院日及医嘱建议休息天数,共计297天,误工费为48906.5元。关于残疾赔偿金,按41%的伤残赔偿系数计算为4666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1000元,交通费酌定为4200元,鉴定费凭据计算为3276元。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15594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某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给原告曾某莲;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4294.82元给原告曾某莲;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原告负担1210元,被告某财险深圳分公司负担10241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停车必拉手刹:重型车辆停放时必须确保手刹拉紧,尤其在坡道路段应配合使用三角木等辅助工具,避免溜车事故。 ②及时报警与保险报案: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某保险公司,保留事故现场证据,配合交警调查取得事故认定书。

✅对于受害人:

①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病历:受伤后应立即就医,妥善保管每次住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多次住院的尤其要确保连续性。 ②完整记录误工损失:收集工资条、银行流水、单位扣发工资证明等材料,证明误工期内的实际收入损失,现金发放部分需有辅助证据佐证。 ③主动依法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如伤情复杂,应主动申请伤残等级及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鉴定,确保全面覆盖可赔偿的损害项目。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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