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州某工地钢筋工丁某作业时不慎跌落深沟受重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双方就工伤待遇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30日,丁某入职汕头市潮阳某公司担任钢筋工,工作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云国际物流商业生活配套设施项目工地,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0月22日下午,丁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跌落至1.5米深的沟渠,造成右侧第7至11肋骨骨折、右下肺挫裂伤、肺部感染及右侧创伤性胸腔积液,住院治疗10天。2024年1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丁某为工伤,同年3月13日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丁某受伤前的工资总额为9244元,包含点工工资6333元和包工工资2911元,经核算月平均工资为5991.84元,低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2694元的60%即7616.4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丁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工伤赔偿待遇合计282158元,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潮阳某公司则认为丁某主张金额过高,辩称应按照工资总额除以2计算月平均工资,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劳动关系未解除而不应支持,同时抗辩护理费缺乏医嘱或鉴定依据。
法院认定:
关于月平均工资标准,法院认为丁某工作未满2个月,公司主张工资总额除以2缺乏理据,认定月平均工资为5991.84元;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丁某受伤后未再上班,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已通知其返岗,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因丁某月平均工资低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7616.4元,各项补助金应按7616.4元/月计算;关于护理费,结合丁某伤情,
法院认定:
住院期间需人护理合理,按150元/天计算10天共计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按5991.84元/月计算,仲裁裁决19903.93元未低于应得数额,公司未就此起诉视为认可。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6228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54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903.9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合计167005.53元,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①《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工伤赔偿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固定劳动关系证据: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留存用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本案正是因为有《临时用工协议》和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关系才得以确认。 ②工伤认定要趁早:发生事故伤害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并告知医生受伤经过,保留完整病历资料,在法定时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切勿因公司口头承诺赔偿而延误。 ③关注社保缴纳情况:如发现公司未缴纳社保,应尽早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本案因公司未缴社保或项目工伤险,所有工伤待遇均由公司自掏腰包,劳动者反而避免了因社保基数低导致待遇缩水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
①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地参保项目工伤险)是法定义务:本案公司未为丁某缴纳社保,导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三项合计达14万余元,代价沉重。 ②工资记录管理要规范:用工不满2个月的劳动者受伤,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易引发争议,公司应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并保留完整的工时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