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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开门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十级伤残全责,判赔19.5万余元

时间:2026-09-13 11:04:35 点击:0

引言

本案系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开关车门未尽注意义务引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造成十级伤残,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5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8日19时25分,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路段,梁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靠边停车后开关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同向由南往北骑电动自行车的钱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钱某受伤,经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因实施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后经各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钱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第1-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遗留腰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并确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3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钱某主张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2623.18元,要求保险公司与梁某共同赔偿。保险公司一方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提出异议,例如护理费标准、误工费金额等。

法院认定:

法院经核算认定钱某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29294.03元(扣除了一笔无门诊病历佐证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8040元、交通费990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误工费14580.85元(按其事故前六个月平均工资2916.17元/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辅助器具费29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317.6元、鉴定费2628元,合计213886.48元。某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8000元,尚需赔付195886.48元。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3923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某赔偿损失195886.48元;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开门前务必观察:无论是靠边停车还是在路边临时停靠,司机及乘客下车前必须通过后视镜或回头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或行人,建议推行“荷式开门法”,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强制身体转动,扩大视线范围。

②切勿逃避诉讼:如本案中的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这可能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③务必足额投保:确保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充足,本案中300万保额充分覆盖了赔偿,有效转移了风险。

✅对于受害人:

①保留完整就医记录:每次门诊或购药,务必保留好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确保所有费用均有据可查。本案中一笔70余元的医疗费就因缺乏病历佐证未获支持,切勿因小失大。

②及时申请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应第一时间启动伤残鉴定程序,以确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长期损失。本案残疾赔偿金即高达11万余元,是赔偿款的主要部分。

③稳定收入需有证明:主张误工费时,银行流水、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是证明收入水平的核心证据。本案法院正是依据钱某事故前六个月的银行流水认定其月均工资2916元,而非其主张的5000元,因此固存稳定收入的证据至关重要。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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