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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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未拉手刹溜车撞伤电动车骑手致七级伤残全责,判赔68.4万

时间:2026-09-07 12:04:36 点击:1

引言

本案因货车司机停车时未拉手刹导致车辆溜车,撞伤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骑手,造成七级伤残,法院全额支持了受害人合理损失,判赔金额超过68万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2日19时56分许,信某将重型运输车停放在花都区某路东侧路边时,因未拉好手刹,车辆沿某路由南往北溜车至西侧路面,先后与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及曾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三车损坏。曾某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住院治疗66天,后又因肠梗阻等多次转院治疗,共住院140天,诊断为多发性骨盆骨折、左肋骨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曾某构成七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一项,且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曾某因赔偿协商未果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65135.11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曾某主张其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520天,并提交工资明细、银行流水、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另主张购药费3200元。被告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认为,银行流水显示原告月均工资仅为4940元,误工期应截止到最后一次出院共220天,且原告已通过工伤调解获得赔偿,误工费应扣减;购药发票未载明药品名称,与本案无关联。

法院认定:

法院根据银行流水核算原告事故发生前平均工资为4940.05元/月,结合住院天数及医嘱全休时间,认定合理误工期为297天,被告未证明用人单位在误工期内发放工资,工伤调解款项不能直接抵扣侵权赔偿,故误工费核定为48906.5元;购药发票信息不全、缺乏关联性,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按七级与十级伤残叠加系数41%计算为4666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1000元,营养费2050元,护理费21000元,交通费4200元,鉴定费3276元,合计各项损失747294.82元。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某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4294.82元,共计684294.82元,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停车必拉手刹:大型车辆应同时使用驻车制动并挂入档位,坡道或路边临时停车务必确认手刹到位,避免溜车酿成大祸。

②善用商业险:交强险赔偿限额有限,建议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本案150万保额有效覆盖了高额赔偿。

③积极应诉配合:事故后及时报警、报保险,到庭如实陈述,避免因缺席判决导致被动。

✅对于受害人:

①完整保存就医链:每次住院、复查、购药均需保留发票和病历,发票需载明药品或诊疗项目名称,否则可能不被支持。

②误工费靠证据说话:工资现金发放的,务必保留工资单、银行流水及单位误工证明,连续工资记录是核定标准的关键,工伤获赔不当然扣减侵权人赔偿责任。

③合理利用鉴定程序:涉及复杂伤情应申请因果关系和伤残等级鉴定,本案肠梗阻与事故的关联性鉴定为全额赔偿奠定基础。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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