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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多处骨折全责,判赔3.6万

时间:2026-09-03 12:26:02 点击:1

引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货车驾驶员全责撞伤电动车骑手,因伤者误工费、医疗费等问题引发争议,某保险公司赔付合计约3.6万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29日11时20分,骆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路x号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文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文某受伤、电动车及手机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无责。文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6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创伤性牙折断、左侧桡骨头骨折、右足第1跖骨骨折等。涉案货车车主为宋某,与骆某系雇佣关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华安财险垫付了4.6万元,宋某垫付了7438.04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华安财险东莞中心支公司主张扣减医疗费中不合理用药1283.48元、非医保用药27907.41元等,并对文某的误工费不予认可,认为文某未提供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无法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文某则主张误工费按7753元/月计算,同时主张未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3177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定: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乙类费用自费比例的依据和来源,也未就全自费费用的替代性用药及费用合理性充分举证,故不支持扣减医疗费的主张。误工费方面,文某证据不足以证实实际误工损失,但鉴于其具备劳动能力,酌情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685元计算,误工期为106天。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均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文某27921.8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015.26元,合计35937.07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视频,保留行车记录仪录像,便于交警划分责任。

②积极垫付医疗费并留凭证:主动垫付的医疗费用务必保留票据和转账记录,可在后续理赔中向保险公司主张抵扣,避免自行承担。

✅对于受害人:

①全面收集误工证据:工资通过现金发放的,应提前准备连续数月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必要时补充银行流水或纳税记录,以充分证明实际收入水平。

②合理主张诉求: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费用确定后另行起诉;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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