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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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客车跨越双黄实线超车撞伤电动车骑手致人死亡同等责任,判赔26.1万元

时间:2026-08-21 12:03:52 点击:0

引言

一起因小客车司机跨越双黄实线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骑手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最终认定肇事司机车辆用于营运导致商业险免责,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外,肇事司机个人需另赔偿13.5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31日16时许,林某胜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路段跨越双黄实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抢救产生医疗费5225.81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胜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且未安全驾驶,丁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双方各负同等责任。丁某的配偶林某及子女丁某、丁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胜及鼎和财保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8577.45元。经查,林某胜肇事车辆在鼎和财保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车身喷涂“货拉拉”标识,事故发生时正履行接单营运任务。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鼎和财保认为肇事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商业险应免责;原告方认为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险应赔付;被告林某某保险公司承担,且已支付原告的35225元应在赔偿中扣减。

法院认定:

林某胜驾驶车辆跨越双黄实线超车且未安全驾驶,与丁某未按规定转弯共同导致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法院确定林某胜承担60%赔偿责任。林某胜使用非营运性质车辆接单营运,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林某胜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人声明》,鼎和财保已就“保险车辆从事营业性用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商业险免责成立。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鼎和财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725.81元;林某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5719.1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如实申报车辆用途: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若车辆用于“货拉拉”等营运平台,应购买营运类保险,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商业险拒赔。

②规范驾驶行为:跨越双黄实线超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驾驶中应严守交通标线指示,杜绝侥幸心理。

③事故后妥善处理:支付赔偿款时明确款项性质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注明款项用途,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对于受害人:

①及时固定证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保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原件,同时保存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及误工证明。

②关注对方车辆保险状态:及时查询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信息,若发现车辆存在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防止理赔落空。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某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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