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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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追尾货车致同车人死亡,车主有过错减轻责任,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共判赔32万余元

时间:2026-08-18 15:20:08 点击:0

引言

小轿车车主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对方驾驶,追尾货车后致同车车主死亡,法院认定车主存在过错,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7日凌晨,于某与曹某、刘某、房某一起吃宵夜喝酒后,驾驶刘某所有的粤EC号牌小轿车搭载三人,沿花都区某路面由西往东行驶时,车头碰撞前方由陈某驾驶的粤AH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尾,造成刘某死亡、多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于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涉事货车登记车主为广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三者险。死者刘某的父母黄某利与刘某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共计754035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保险公司主张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预留其他伤者份额,丧葬费应按标准核定为63462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应重复主张,精神抚慰金应考虑刘某过错酌定,车辆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融资租赁公司辩称其仅为车辆出租人,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应承担责任。货车登记车主某某公司辩称车辆被陈某开走不知情,认为应由肇事司机与委托方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准确,予以确认。死者刘某作为小轿车车主,明知于某饮酒却未劝阻其驾车,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陈某15%的赔偿责任。陈某驾车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由广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某某公司对事故不存在直接过错,可依合同关系另案处理。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对事故无过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过错主张。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3851号):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黄某利、刘某芳赔偿146000元;被告广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175483.2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0元,由原告负担3252元,保险公司负担1098元,广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认清职务行为界限:受公司指派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保留指派记录、微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

②及时固定事故证据: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及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③关注自身赔偿权益:若事故中受伤,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在交强险份额分配时主动主张预留份额。

✅对于受害人:

①车主须尽管理义务: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若明知对方饮酒、无证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将被认定对事故发生有过错,面临减轻侵权人赔偿比例的风险。

②谨慎主张车损金额:车辆损失应尽量提供评估报告或定损单,避免由法院酌定导致金额低于预期。

③注意保险保障范围: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核查对方车辆的投保情况,若仅投保交强险,超出部分需由侵权人个人或单位赔付,可能存在执行风险。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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