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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面包车超速行驶撞伤横穿马路行人致死亡同等责任,判赔75.7万

时间:2026-08-11 12:04:54 点击:1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面包车超速行驶与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死亡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肇事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7日20时29分许,被告潘某驾驶粤R×××号牌小型面包车(经检验事发时行驶速度为58.4km/h,超速46%)沿X284线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X284线下行22公里152米(皇母公交站路段)处时,遇行人蒋某沿X284线东侧路面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蒋某经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7月18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卢某、蒋某(死者父母)对认定有异议并申请复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维持原认定。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石某,在被告某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潘某已垫付163721.8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卢某、蒋某认为,被告潘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有T字路口、人行横道等指示牌及闪灯提示的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减速行驶、不停车观察让行,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潘某、石某及保险公司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法院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并经复核维持,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从双方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看,蒋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过错并未小于潘某,故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纳。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2028号):

一、被告某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卢某、蒋某赔偿198000元;二、被告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蒋某赔偿558998.48元;三、驳回原告卢某、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超速驾驶:尤其在途经路口、公交站等复杂路段时,应严格遵守限速标志,降低车速,做好随时刹停的准备。

②积极垫付并保留凭证: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有助于缓和矛盾,但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医疗费垫付”,保留所有付款凭证,本案中被告垫付的16万余元直接在最终赔偿款中扣减。

③面对责任认定需有据:若对交警定责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并注意收集行车记录仪视频、周边监控等关键证据。

✅对于受害人:

①行人应走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时,必须从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随意横穿马路一旦发生事故,自身很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影响最终的获赔比例。

②关注赔偿项目完整性:除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外,还应依法主张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避免遗漏。

③明确索赔顺序与对象:在肇事车辆投保的情况下,应优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向有过错的肇事司机追偿,不应盲目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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