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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花都区王某工伤七级要求赔偿 劳动关系仲裁已确认,判赔56万余元

时间:2026-08-10 12:02:39 点击:2

引言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的木工在工地受伤,经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2日,王某入职被某某仁县x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义工程公司)担任木工,工资标准为450元/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x义工程公司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16日,王某在花都区炭步镇x村高效养殖项目工地拆钢管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等。后王某又到中国人民x联勤保障部队第x医院住院治疗,自行垫付医疗费53216.53元。2023年10月,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11月,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王某经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x义工程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77万余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王某认为其与x义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x义工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x义工程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x义工程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青岛温泉公司承接,其仅法定代表人个人协助工作,王某是由施工队招聘的临时工,与x义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认为王某主张的工资标准及各项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王某与x义工程公司在2021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义工程公司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x义工程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工资标准,双方确认的《证明》载明450元/天,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按21.75天计算为9787.5元;停工留薪期满后x义工程公司未要求王某回去工作,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中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核报部分,依法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1108号):

一、x义工程公司支付王某一次伤残补助金127237.5元;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725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687.5元;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8300元;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60元;六、支付护理费3600元;七、支付医疗费43053.67元;八、支付经济补偿金9787.5元;以上判赔金额合计约56万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劳动争议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固定劳动关系证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②发生工伤立即申报:受伤后第一时间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

③重视工资标准的书面确认:日薪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约定工资标准的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凭证,避免后续计算赔偿时标准被压低。

✅对于用人单位:

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未缴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成本远高于正常参保。

②谨慎对待仲裁裁决:收到仲裁裁决后如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视为认可裁决结果,丧失异议权利。

③规范分包管理:发包或分包工程时应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因实际用工关系不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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