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劳务者陈某因高处作业坠落受伤,获赔153616余元。
2023年6月20日9时50分左右,劳务者陈某受杨某指派,到花都区某厂房帮助江某安装消防分管阀。施工高度约4-5米,陈某作业时未系安全绳,从高处坠落受伤。陈某被送医住院59天,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等多项损伤,医疗费总额75623.46元(其中某甲公司垫付66927.47元,江某垫付9644.46元)。
事后,陈某向四被告索赔365344元,但协商未果,遂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计算。双方主要观点如下:
???? 原告陈某主张:四被告未提供安全措施,应全额赔偿其损失365344元。
???? 被告杨某、江某辩称:陈某自身未佩戴安全绳存在主要过错,且某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意外险理赔60000元应抵扣赔偿。
????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其与江某系承揽关系,已尽提醒义务,不应担责,并垫付医疗费66927.47元。
???? 法院认定:
✅ 陈某未佩戴安全装备,自担40%过错;
✅ 杨某作为雇主、江某作为被帮工人,未提供安全措施,共担60%责任;
✅ 某甲公司选任无资质人员,承担30%连带责任;
✅ 陈某通过某乙公司投保的意外险进行理赔的款项为人身意
外保险赔偿费用,并非杨某等投保的责任保险,杨某、江某等要
求进行抵扣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核定损失总额为383313.32元,判决杨某、江某共同承担60%责任即229987.99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计241987.99元。扣除已垫付费用88371.93元(杨某垫付11800元,江某垫付9644.46元,某甲公司垫付66927.47元),最终判决杨某、江某共同赔偿153616.06元,某甲公司对其中5668.93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劳动者的肯定与提醒:
陈某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值得肯定。但作业时未佩戴安全绳,暴露安全意识不足。正确做法: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绳、戴安全帽,并检查工具安全,日常参加安全培训。
✅ 对雇主的警示与改进:
杨某、江某未提供安全装备,被判主责。正确做法:雇主须为劳务者配备防护设备,并书面记录安全提醒;发包方如某甲公司,应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选任过失。
⚠️ 赔偿关键:劳务者应保留医疗费、误工证明等证据,勿轻信口头承诺。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