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一条和百六十三条。根据该法,任何人在非法集资、证券市场、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或者发行股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等其他证券的行为均属于欺诈发行股票罪。
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百六十一条,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的刑罚
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什么是"数额特别巨大",则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中具有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的认定标准的解释》中规定。根据该解释,犯罪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500万美元以上的,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巨大的刑罚
如果犯罪数额巨大,则犯罪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样,什么是"数额巨大"也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中具有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的认定标准的解释》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犯罪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1000万美元以上的,被视为"数额巨大"。
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人除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可能面临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具体的数额根据判决时犯罪所得的数额和情节等因素进行判断,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效果。
总结
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刑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一条和百六十三条进行规定。根据犯罪金额的多少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划分为数额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两种情况,并对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此外,罚金和没收财产也是可能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