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指使行为
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首要要素是存在明确的指使行为。即上级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告知部属违反职责的具体行为或方式。指示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能够被部属理解和执行。
二、部属违反职责
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第二要素是部属的违反职责行为。部属在上级的明确指示下,主动或被动地违反自己的职务、工作岗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反职责的行为可以是具体的行动或者无行动的不作为。
三、职务上的责任
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第三要素是部属违反职责行为必须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违背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侵害,对事务部门的正常运行和工作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构成犯罪的主观故意
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第四要素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指上级明知或应知自己的指使行为会导致部属违反职责,但仍然故意进行指示。主观故意是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成立与否的关键。
五、其他限制性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还需满足一些其他限制性要件,如需要指示人和被指使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身份关系,同时行为人应当属于机关工作人员,具体的限制性要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明知他人违反职责而指使他人违反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