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出处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法律出处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287条和第288条的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符合特定情形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构成要件
2.1 私自开拆
私自开拆邮件、电报是指未经受托人或相关授权人同意,个人擅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构成私自开拆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开拆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邮件、电报;
(2)开拆必须是未经受托人或相关授权人同意;
(3)开拆者必须有明显的违法故意。
只有当以上三个要件同时满足,开拆邮件、电报的行为才构成私自开拆罪。
2.2 隐匿
隐匿邮件、电报是指个人擅自阻止他人的邮件、电报传递或接收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构成隐匿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隐匿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邮件、电报;
(2)隐匿行为必须是擅自阻止他人的邮件、电报传递或接收;
(3)隐匿者必须有明显的违法故意。
只有当以上三个要件同时满足,隐匿邮件、电报的行为才构成隐匿罪。
2.3 毁弃
毁弃邮件、电报是指个人故意破坏或丢弃他人的邮件、电报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的规定,构成毁弃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毁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邮件、电报;
(2)毁弃行为必须是故意破坏或丢弃他人的邮件、电报;
(3)毁弃者必须有明显的违法故意。
只有当以上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才构成毁弃罪。
3.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旦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电报,便构成犯罪行为,犯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的刑事责任将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一般可包括刑罚、罚金等刑事处罚措施。
结语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属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进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电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邮件、电报通信的安全和保密,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