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罪名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3-09-04 00:00:40 点击:161

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中国法律规定了针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并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以期加强社会对伪劣商品的制售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的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国刑法的基础法律,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根据该法百一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对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中涉及放纵行为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生产伪劣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生产伪劣商品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生产伪劣商品的责任主体,即以生产伪劣商品为经营目的而在商业活动中生产、制作、复制伪劣商品,销售伪劣商品的个人、组织等。如果一个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在商业活动中明知生产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仍未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改正,生产并销售伪劣商品,就可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

第二,销售伪劣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销售伪劣商品的责任主体,即在商业活动中,有故意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个人、组织等。这些人明知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出于追求利益或其他不良动机,故意以欺骗、强迫等手段销售伪劣商品,就可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责任主体,即在有关部门追溯、检验、解决伪劣商品问题时,明知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却不予制止或者以其他方式包庇、纵容的个人、组织等。这些人明知伪劣商品的存在,并具有相关权力和职责,但出于不作为、玩忽职守等原因,对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放任,就可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

第四,情节严重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单位的罚款等具体的情况。

结语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甚危害了公共安全。中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以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和抵制伪劣商品,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2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