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罪名

假释罪可能会面临哪些刑罚?

时间:2023-08-20 02:00:12 点击:150

1. 法律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补偿等原因,减为缓刑的,应当将判决书送交原判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和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场所,提请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负责人对其释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履行条件后即时释。”

2. 详细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期满,应当宣告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应当五年以上的罪犯,可以宣告暂予监外执行。”

在刑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应当报请监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请原判决所在地人民法院当场裁定。判决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判决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交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场所。”

3. 释条件的履行情况检查

根据以上规定,在释罪犯期满或者判决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或劳动改造场所负责人有责任对其释条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这些释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期间的行为表现

- 是否参与职业培训及自我教育

- 是否积极改造自我,制订改造方案并完成

- 与受害人协商并支付赔偿等

4. 释决定与解除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监察部门批准判决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报请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由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场所提请原判决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执行释决定。释期满,释决定不再执行。”

5. 释期间的监管和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受释罪犯有偿聘请的保证人,对被保释人的行动设有管制或监督权。受释罪犯有偿聘请的监察员,行使指定的监察职权。释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未满的剩余刑期,或者恢复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原判处的无期徒刑,由所在地法院裁定:

- 错误地报告身份、居住地、工作单位等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证明材料;

- 违反判决、释决定的限制和禁止行为,触犯法律应当受追究的;

- 有犯罪嫌疑,应当撤销释;

- 未履行判决书和释决定约定的义务。

总结

根据中国法律,释罪犯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释条件的履行情况检查、释决定的执行和未满的剩余刑期收监等。释罪犯在释期间需遵守各项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撤销释和重新执行原判处的刑罚。

  联系人:周律师

   电话:18702021010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邮箱:wym2299@gmail.com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莲塘地铁站A出口

Copyright © 2022 广北律师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2024175707号-2       本网站仅用于普法目的,部分来自网络,若侵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