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制定的。根据该条款,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主要是指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方面职责使命所在的单位和个人,因怠于履行相关职责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扩散,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一: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刑法百三十四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一)传染病重大流行或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内重大流行再次发生的;
(三)违反保健法规,在疾病的高发流行期间,在公共场所、食品供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院、养老院等场所盲目行使管理权限,致使传染病扩散,或者过失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传染严重病传染病获取重大危险的;
(四)对传染病流行或者疫情有重大改善意义的救治药物、疫苗、诊疗技术、设备、物资及时展开工作的;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重大流行、严重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不实信息的;
同时,刑法百三十六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多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大规模流行病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后果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有权向犯罪分子或其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或单位在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属于过失犯罪,即使未构成犯罪行为,个人或单位也有可能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三: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个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单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总结回顾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规定。根据该罪名的法律后果,犯罪分子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人或单位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这些法律后果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