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出处和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做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任何人经过了特定行为,诱骗投资者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的,将被认定为犯罪。而该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罚则会根据被诱骗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以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具体行为的界定和标准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以特定行为为基础进行定义的。法律对于这些特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1. 制造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编造虚信息或者隐瞒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所必须公开的真实情况,来向投资者传达带有欺骗性质的信息,使其做出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交易决策。这一行为是构成该罪名的重要基础。
2. 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
犯罪嫌疑人将虚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传达给投资者后,通过误导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例如,故意夸大或美化某只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收益,以吸引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3. 非法牟利目的:
在进行上述诱骗行为的同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来获得自己的非法利益。
三、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刑罚。具体刑期和刑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确定:
1. 损失程度:
被诱骗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程度是刑罚确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损失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2. 犯罪人员身份:
如果犯罪嫌疑人担任公务员、金融机构员工或其他具有行业地位的人员,则其犯罪行为被认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刑罚。
3. 犯罪手段:
如果犯罪嫌疑人用了特别隐蔽、狡猾的手段进行诱骗行为,那么可能会被认为其犯罪动机较大,并且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依据该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虚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以及具备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然而,刑罚的具体确定将根据被诱骗投资者的损失程度、犯罪人员的身份以及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