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州某皮边油公司与东莞某皮具辅料公司因货款拖欠产生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某皮边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皮具辅料科技有限公司素有交易往来,双方达成口头采购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皮边油。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期间,原告向被告送货共计131949元,被告江某向原告支付92336元。经双方现场对账,确定被告尚欠款39612.8元未付。被告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某公司诉称,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货款39612.8元未支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某公司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认定:
原告某公司主张被告某公司尚欠货款39612.8元未付,有销售发货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银行电子回执、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双方未明确货款支付期限,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主张支付货款及利息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474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被告东莞市某皮具辅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皮边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1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61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元及诉讼保全费416.13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保留供货凭证:每批次送货均应保留经对方签收的发货单、物流单据等,这是证明合同履行的核心证据。
②定期对账确认:通过微信、邮件或书面对账单定期与对方核对欠款金额,本案中正是对账单锁定了39612.8元的欠款事实。
③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即申请诉讼保全,有效防止了债务人转移财产。
✅对于债务人:
①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出庭应诉:本案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丧失当庭辩解机会。
②若确实存在抗辩事由需及时举证:如对货物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消极回避只会导致败诉。
③本案为一审终审: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必须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