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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买卖合同律师:合作方拖欠货款9946元,缺席判决全额支付及利息

时间:2026-07-27 13:01:52 点击:0

引言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拖欠货款近万元被卖方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11月期间,原告广州某鑫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广州市金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刘某华出售皮边油,货款共计9946元。2024年1月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余某富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照片及送货单照片,明确告知总金额9946元未付,要求被告确认后扣款,被告当时未作回复。同年3月11日,余某富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被告发送送货单照片后回复“好”,但此后货款分文未付,至今尚欠9946元。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后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确认欠款9946元后拖延未付,应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刘某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某购买皮边油,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某付货款。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真实有效,被告确认欠款后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1528号):

被告刘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鑫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46元及利息(以9946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1日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规范交易主体名称:本案中卖方以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名义交易,存在主体资格瑕疵。建议在合同、送货单等交易文书中使用经工商登记的准确名称,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影响维权。

②及时固定对账证据:对账单、微信确认记录、送货单签收是证明欠款的核心证据。对方确认金额的聊天记录(如本案中的“好”)应妥善保存,避免因手机丢失或清理导致证据灭失。

③逾期利息主动主张: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仍可依据法律主张LPR标准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此项诉请获得支持,有效弥补了资金占用损失。

✅对于债务人:

①收到传票必须应诉:缺席判决将导致丧失答辩、举证和抗辩的全部机会,法院可依据对方单方证据直接裁判。本案被告因不到庭而完全失去对利息计算起算点等争议的抗辩空间。

②确认金额前需核实:对账时简单回复“好”可能构成对债务的确认,在回复确认前应仔细核对金额、交易明细、付款条件等是否无误,避免因草率确认造成被动。

③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未按期履行将产生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额外增加债务负担,本案受理费仅10元但欠款本金近万元,拖延履行得不偿失。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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