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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借款纠纷律师:30万元转账黎某甲账户,黎某甲无借款合意不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26-03-11 15:43:50 点击:4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意是认定借贷关系的核心。本案中,原告邓某将30万元转入被告黎某甲账户,但法院最终判决黎某甲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甲为朋友关系。2022年3月至4月间,陈某甲以投资经营电镀厂为由,分两次向邓某借款合计40万元,邓某通过案外人公司将款项转至陈某甲账户。此后,陈某甲向邓某偿还了5万元。2022年5月,应陈某甲要求,邓某直接将另一笔30万元款项转入了被告黎某甲的银行账户。黎某甲是涉案电镀厂所在公司(佛山市鸿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财务管理人员。

      因款项偿还问题产生纠纷,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甲与黎某甲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及判决


???? 争议焦点:邓某转账给黎某甲的30万元,是否构成邓某与黎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黎某甲是否应与陈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控辩双方主要观点
✅ 原告邓某主张:款项最终用于陈某甲与黎某甲等人的合伙事业,黎某甲作为收款方和合伙人,应承担责任。
✅ 被告黎某甲辩称与邓某无任何联系,亦无借款合意;其收款行为是基于合伙协议代收陈某甲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人。

???? 法院认定(花都区人民法院)
--> 邓某与黎某甲之间没有联系及约定转账事宜
--> 邓某是根据陈某甲的安排向黎某甲账户转账。
--> 该30万元款项实为陈某甲向合伙企业的投资款
--> 因此,缺乏证据证明邓某与黎某甲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 法院判决
⚠️ 被告陈某甲向原告邓某返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邓某对被告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周孚泉,从被告黎某甲代理策略来看,其成功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了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

    ????  紧抓“借款合意”核心,彻底切割关联
    被告黎某甲没有纠缠于资金是否被使用或是否获利,而是直击要害——黎某甲与邓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愿表示。通过强调双“不相识、无任何联系方式及往来”,从根本上动摇了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联系人: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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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18702021010(周律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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