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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买卖合同律师:公司拖欠货款10万余元,股东在欠条上签字,需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6-03-11 15:36:07 点击:4


引言

      当合作方拖欠货款时,股东在欠条上签字是"担保"还是"债务加入"?花都区法院最新判决给出明确答案:个人签字构成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广州某管业有限公司(花都区)向深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供应镀锌钢管。2022年12月15日双方对账确认:深圳公司拖欠194,880元货款,并签署《对账清单》与《欠条》。
✅ 关键证据:
????《对账清单》载明"收货单位负责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深圳公司盖章+欧某乐签字)
????《欠条》由欧某乐以"欠款人"身份签字捺印(深圳公司在签名处加盖公章)
⚠️ 后续还款:2023年1月-3月深圳公司支付5万元,欧某乐个人支付4万元,尚欠104,880元未付。

争议焦点及判决

1️⃣ 争议核心:
???? 原告主张:欧某乐在欠条签字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回应:三被告全程缺席庭审,未作答辩

2️⃣ 花都区法院认定(判决要点)
???? 债务加入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欧某乐以"欠款人"身份签署《欠条》并承诺还款期限,构成债务加入
--> 判决:欧某乐对104,880元货款及利息、60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出资责任不成立
深圳公司股东认缴期限至2072年(未届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 驳回原告对另一股东赖某红的诉请

3️⃣ 判决结果
✅ 深圳公司支付:货款104,880元 + LPR四倍利息(2023.1.11起算) + 律师费6000元
✅ 欧某乐承担连带责任
❌ 赖某红不承担责任





法律冷知识

???? 判决依据和分析

????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 欧某乐签字构成债务加入的核心依据。
???? 根据《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出资
--> 因深圳公司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非不能清偿),股东免责。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给债权人的风控措施
    1️⃣ 要求签字人明确身份
    --> 在欠条预留"签字身份"选项(例:□债务人 □担保人 □见证人)
    2️⃣ 同步收集股东出资证据
    -->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合法收集股东财产线索

    ???? 给股东的关键自保建议
    ⚠️ 对于对账单等文件,需要股东签字的地方,需注明"本签字仅代表公司"等字样,避免构成债务加入。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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