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转账10万元投资酒吧,仅凭聊天记录能否要回借款?花都区法院近期一纸判决给出明确答案:即使无借条,只要证据链完整,民间借贷关系依然成立!
2023年5月1日晚,黄某生(花都区居民)与胡某健(白云区居民)、毕某芳(光明新区居民)等人在宵夜时商谈投资“新莱某酒吧”。毕某芳称资金短缺,黄某生同意无息出借10万元,并于次日凌晨2:10通过网银转账至胡某健账户。数月后酒吧开业,黄某生多次要求毕某芳补签借条遭拒,追讨本金无果后诉至花都区法院。
✅双方核心抗辩
- 毕某芳:坚称款项系黄某生“自愿帮其出资”合伙经营,非借款
✅ 花都区法院认定:
1️⃣ 借贷关系成立: 毕某芳回复“帮我和波仪给了十万元”承认款项性质,本案中的“帮”是原告黄某生帮助被告毕某芳解决投资资金需求,并不能否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成立其他法律关系。
2️⃣ 胡某健不承担责任:
⚠️ 收款≠借款主体,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负债
3️⃣ 判决结果:
--> 毕某芳十日内偿还10万元本金
--> 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LPR计算
--> 驳回4900元律师费请求(无合同依据)
????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民法典》第五条。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最新审判实务,给出实操建议,希望大家能避免入坑:
✅出借者:关键证据得抓得准
- 微信聊天固化对方承认欠款的语句(本案“帮给了十万”)
- 及时追讨记录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证明持续主张权利),致使即便被告多次推脱”属消极自认,并没有否则借款事实,固定了借款性质。
✅借款者:应及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
✅民间借贷,这样可以加一道“保险锁”
- 借款,尽量书面约定利息+律师费承担(否则如本案4900元自担)
血泪教训:情谊可贵,但别用10万元检验人性!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企业合规、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