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珍(女)与蒋某华于2016年7月结婚。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8年4月19日,刘某珍因被蒋某华殴打而报警并入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刘某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珍面临家庭暴力风险,遂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蒋某华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刘某珍及其近亲属;禁止蒋某华在原告租住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蒋某华并未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对刘某珍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2018年5月20日,蒋某华再次对刘某珍实施暴力,导致刘某珍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因蒋某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蒋某华拘留十日。
(三)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让施暴方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广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