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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律师:未签书面合同仍成立装修关系,口头装修卫生间未施工,判付77605元及利息

时间:2026-07-15 15:44:21 点击:0

引言

本案系一起因口头约定装修工程引发的合同纠纷,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法院仍认定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并判令业主支付剩余工程款。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被告金某通过微信群聊方式确定委托装修关系,由原告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街5号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预算书》显示工程总价款为216002元,其中卫生间部分价款21395元。被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黄某的妻子何某转账支付100000元,2024年9月19日又支付1000元,双方均确认上述101000元为涉案工程款项。原告确认涉案工程未进行验收,但已于2023年11月30日交付被告使用。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装修款99000元未付,遂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且卫生间部分未施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认为其一直与何某个人对接,收款方也是何某个人,与广州某有限公司无书面合同和直接转账记录;同时提出卫生间部分未建设、工程存在地板砖裂痕等质量问题、工期延误24天应按789元/天标准计算违约金抵扣18936元,以及原告向某伙人私下支付回扣20000元导致合伙中止等抗辩。原告则主张双方已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装修余款99000元应予以支付。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

,虽双方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结合原告的经营资质、原告方某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装修工程预算书》并进驻涉案场地施工,被告亦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支付涉案工程款101000元等事实,双方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的主体资格抗辩不成立。原被告均确认卫生间部分未建设,该部分款项21395元应从工程余款中扣除,扣除被告后续支付的100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77605元。被告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实际使用涉案装修工程,其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工期延误构成违约金的抗辩,因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此进行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2025)粤0111民初30460号):

一、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装修余款77605元及利息(以7760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7.5元,由原告负担267.5元,被告负担87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签订书面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施工范围、价款、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举证困境。

②保留施工证据:施工过程中应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验收记录等,尤其要确保对接人员的身份与签约主体一致。

③区分个人与公司收款:工程款应直接汇入公司账户,避免通过个人微信或账户收款,以免引发主体资格争议。

✅对于债务人:

①及时书面提出异议:若发现质量问题或未施工项目,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固定证据,擅自使用后再主张质量问题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②明确违约金条款:若对工期有明确要求,应在合同中约定延期交工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否则发生纠纷时难以主张违约责任。

③付款时保留凭证:每笔付款均应注明用途并保留转账记录,尤其是向个人付款时更应确认其与收款主体的关联性。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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