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虽非承包合同签订主体,但其施工工程已通过验收,原承包人要求返还工程预付款87.5万元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凸显了工程款支付的底层逻辑在于施工成果。
案情回顾
2017年,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某明签订《开发广东省市场合作协议书》,约定将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市场委托昌某明合作经营。此后,原告于2017年12月中标广州市花都区某路养护所发包的省道S118线杨荷大桥维修工程及花都区某路三类桥梁维修工程,合同价6115715元。2018年,原告将案涉维修工程以《工程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形式发包给昌某明。2018年2月,花都区某路养护所向原告支某付款100万元,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将其中的875000元转账给昌某明。后昌某明又将工程转包给王X,王X再次转包给陈X,最终由陈X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20年11月,案涉维修工程通过验收。原告认为昌某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非实际施工人,要求返还875000元预付款。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且昌某明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未参与施工管理、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故要求昌某明返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875000元工程预付款。昌某明辩称,双方实为挂靠关系,其已实际参与前期施工,并将工程转包后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且已通过验收,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款项,且案涉款项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
原告与昌某明签订的承包合同因昌某明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但结合双方均确认存在合作关系,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其他施工主体就案涉工程建立合同关系,案涉维修工程已实际完工并验收使用,昌某明可根据工程质量合格主张相应工程款。原告未能证明其向昌某明支付的款项超出应付结算金额,故其要求返还87.5万元的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6849号):
驳回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5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四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债权人:
①固定施工主体证据:在工程层层转包中,务必保留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直接合同、进场记录或付款凭证,仅凭与下游承包人的合同难以锁定实际施工人。
②预付款支付应附加条件:支付预付款时,明确约定接收方未进场施工或未达到某项履约节点的退还义务和违约责任,仅依赖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存在风险。
③及时审核工程产值: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通过结算确认产值,避免在未结算的情况下直接主张返还已付工程款,如工程合格,已付款被支持返还的难度较大。
✅对于债务人:
①固化施工痕迹与资金流向:即使以个人名义承包,也应保留组织施工、采购材料、支付工资等全流程的书面或转账记录,以证明己方及下游队伍的施工参与度。
②重视验收结果:案涉工程通过验收是法院驳回返还请求的关键,任何转包或挂靠方都必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并完成验收程序。
③明确各层转包的成本构成:与下游施工方签订协议时,清晰约定管理费、投标成本及建设收益的归属,并保留支付记录,避免在工程合格后丧失合法利润。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