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拾卡后跨省盗刷101700元,最终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2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拾得被害人邓某明的一张广州某农村商业银行卡。随后,从2023年4月7日至7月3日,张某某流窜至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四川省攀枝花市等地,使用该银行卡从ATM机共计取款26次,累计盗取资金 101700元。2023年10月17日,张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抓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心在于如何综合量刑。
???? 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指出其具有累犯(前科)这一从重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 被告人态度: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 法院判决: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认为,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 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101700元 给被害人邓某明。
✅ 扣押的信用卡一张,发还被害人。
???? 判决依据:
1️⃣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从重依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
3️⃣ 从宽依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坦白及认罪认罚。
对于涉诈骗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花都区刑事律师周孚泉团队建议,可从以下几个务实且可操作的方向着手:
⚠️ 对拾得者而言:
切勿试错:
张某某的教训极其深刻。“捡”不是理由,“用”就是犯罪。肯定与建议:
⚠️ 对持卡人而言:
及时挂失是关键:
本案中,银行卡在近三个月内被盗刷26次才案发,提示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加强。正确做法:
一旦发现卡遗失,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银行或客服电话挂失,这是最有效的止损手段。若发现盗刷,立即报案。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