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钟某纠集多人设立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钟某为首,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实施“套路贷”诈骗事实23宗,造成被害人损失160万余元。该组织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关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造成被害人被迫卖房、被诬告入狱、甚至自杀身亡等严重恶果。该组织还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庇护。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套路贷”涉黑典型案例。“套路贷”是黑恶势力用以聚敛财富的常用犯罪手段。“套路贷”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犯罪,容易演变为黑恶势力。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套路贷”犯罪组织,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高压严打态度鲜明,推进人民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广东法院网)